10月19日上午,湖南向红机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三楼会议室主席台上方,高悬着国徽和“荣家湾人民法庭巡回法庭”的横幅,会议室四周张贴6条法制宣传标语,整个会场灯火通明、庄重大方。荣家湾法庭正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曾勇锋与被告陆洪斌,被告(反诉原告)陆红云健康权纠纷一案,县法院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30多名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湖南向红机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干部职工共100多人参加了旁听。
原告(反诉被告)曾勇锋系湖南向红机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被告陆洪斌、陆红云(反诉原告)均系湖南向红机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0年6月27日下午3点多,原告曾勇锋听说三个小孩将自己晒在楼下的被子弄脏了,就质问其中一个小孩陆宇航是不是他弄脏的,陆宇航不承认并骂人,原告曾勇锋动手打了陆宇航耳光。被告陆红云是陆宇航的姑姑,从楼上下来见到陆宇航在哭骂曾勇锋,问清情况后,陆红云责怪曾勇锋不该打小孩,双方发生争吵及斗殴,各自都被对方打伤。旁观人员将双方扯开后,陆红云打电话叫来被告陆洪斌(陆宇航的父亲),陆洪斌持铁棍赶到,旁观人员将铁棍抢走,陆洪斌于是踢了原告曾勇锋臀部一脚,此时旁观人员告诉陆洪斌原告系胃癌病人,刚出院三天,但陆洪斌再次一脚踢在原告腰部。原告的伤情后经法医鉴定系轻微伤(偏重),构成拾级伤残。被告陆红云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事件发生后,岳阳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对曾勇锋、陆红云、陆洪斌均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双方均不服。2010年8月18日,原告曾勇锋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由二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0141.45元。同年9月16日,被告陆红云提起反诉,要求反诉被告曾勇锋赔偿其各项损失4890.95元。
由于原、被告均系湖南向红机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该公司多数职工原籍在我省新化县,他们自幼尚武,民风强悍。原、被告双方均有职工为其打抱不平,该公司保卫部多次组织调解未果。在此情况下,荣家湾法庭决定送法到企业,公开开庭,以案说法。庭审中,合议庭认真组织了原、被告及代理人就案件事实、争议焦点,责任承担进行了举证、质证、认证,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经过充分的评议,当庭宣判由被告承担原告各项损失2万多元。审判长话音刚落,旁听职工热烈鼓掌。由于审判长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注重辩法析理,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旁听群众也深受教育。湖南向红机械化工有限公司保卫部负责人说“我们搞了多年的普法,还不如法庭的一次公开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