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气势汹汹、互不相让而对薄公堂的双方当事人,经法院工作人员的劝解,双方终于握手言和,并齐齐感谢审理案件的黄春辉法官,一笔纠结了三年的糊涂账终于得到解决。
原告尹文富系湖南临湘人,2006年8月原告与承建武广高铁铁路工程单位中铁一局桥梁公司口头协议,由原告向其供应工业用乙炔、氧气。同年9月被告唐勇波要求由其为中铁一局桥梁公司供应乙炔氧气,后经原、被告及中铁一局桥梁公司共同协商,中铁一局桥梁公司所需工业用乙炔、氧气改由被告唐勇波供应,原告向被告唐勇波提供货源,约定乙炔价格为65元/瓶,氧气价格15元/瓶。被告唐勇波几次收货后,转为其父唐耀辉为收货人一直履行合同至2009年5月9日止。自2006年9月25日至2009年5月9号,原告共向被告供应乙炔1556瓶、氧气3319瓶,共计货款150925元。期间被告分36次付款110400元,剩余货款37525元至今未付,尚有部分乙炔、氧气瓶未归还。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受理后,于2010年8月23日追加唐耀辉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由于原被告双方当时仅是基于口头协议达成的共识,长时间业务往来出现纠纷后,对于业务关系的“销售或雇佣与否”定性均不予承认,同时,双方出具的业务往来登记簿中关于氧气瓶与乙炔瓶的数量也不相符合;又因乙炔与氧气均属于特殊商品,对于经营主体有特别要求,因此双方当事人出具的业务往来登记簿中,皆署名为长盛公司(一家具有经营乙炔、氧气资格的企业),可以说这就是一笔糊涂账。庭审过程中,由黄春辉同志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严格按照民事审判程序,组织原被告就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基本了解案件事实后,运用法官释明制度,理清案件法律关系,摆明案件争论焦点:第一、原被告之间业务往来是否为买卖合同关系;第二、依据原告诉状,被告父子作为收货人的转换是否是合同关系的转移;最后,被告父子之间是否存在业务代理关系。在严谨的举证、质证、认证程序后,基于原被告之间存在较大的调解可能,故未当庭宣判。
庭后,在合议庭成员法理结合的分析和劝解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