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营造廉洁社会风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市委市政府《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县严禁国家公职人员违规请客和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在岳阳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央、省、市驻县单位(含企业)和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管理人员。
第二条 国家公职人员允许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具体为本人或子女婚嫁,本人(含配偶)的父母丧事、寿庆(七十岁、八十岁、九十岁、一百岁整寿),其他事项一律不准操办。
第三条 操办婚嫁、寿庆宴席的规模严格控制在20 桌以内(按10 人/桌标准,200 人以内计算)。婚嫁双方都属于岳阳县城区国家公职人员且要求同时操办宴席的,经申报可在同一酒店办理,但双方请客场所须相互分开,且规模各控制在20 桌以内。礼金标准原则上控制在200 元以内。严禁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操办丧事要移风易俗,从简办理。
第四条 操办婚嫁、寿庆宴席的请客对象原则上为本人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不得将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及私营企业主,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列为请客对象。
第五条 国家公职人员操办本规定第二条允许的婚丧喜庆事宜,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报告制度。受理审批:县(处)级干部报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纪委党风廉政室,以下简称县廉洁自律办)备案后,由县廉洁自律办按程序报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纪委党风廉政室)审批。正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县廉洁自律办审批,其他科级干部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县廉洁自律办审批。其他国家公职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受理(未设纪检监察组织的,由办公室受理),呈报单位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并统一由正科级单位纪检组织按季度将汇总目录表报县廉洁自律办备案。中央、省、市驻县单位和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家公职人员比照行政单位相当级别的国家公职人员办理(企业职工由各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报告内容:申报人、单位和职务、办理时间和场所、操办酒席桌数、标准,宴请对象中亲属人数、非亲属人数情况等。
报告方式:操办婚嫁寿庆事宜须提前15 天填写《岳阳县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嫁寿庆事宜报告表》,经批准后方可操办;操办丧事应在操办完毕后15 天内填写《岳阳县国家公职人员操办丧事报告表》。
第六条 国家公职人员在婚丧喜庆活动中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程序报告、不如实报告或报告后未获批准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二)本人或授意他人向非允许请客对象打电话、发短信、发请帖;
(三)超过规定桌数、超过规定对象范围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四)以私人名义用公款(物)送礼或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
(五)收受不允许请客对象的礼金、礼品或者其他财物;
(六)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七)接受邀请参加本规定允许操办事项以外的其它喜庆活动。
第七条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国家公职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规定收受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必须及时清退,不按规定清退的予以收缴。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要带头执行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并加强对本单位国家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如出现缺乏监督、执行不力,导致本单位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县廉洁自律办将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明察暗访,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对大操大办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 元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举报电话:0730—7657002。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