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农村社会中各种新情况、新矛盾不断涌现,农村热点、难点问题日益增多。正确分析并及时化解这些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以岳阳县法院法庭近几年审结的涉农民事案件为突破口,通过调查、走访,就当前农村民事纠纷的特点及其对策谈点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农村民事纠纷的主要特点
通过对岳阳县人民法院下设的荣家湾、公田、新墙、筻口、东洞庭湖等5个人民法庭近五年受理的涉农民事案件进行统计整理,形成如下资料。
(单位:件)
纠纷
年度 |
离婚纠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征地补偿款纠纷 |
民间借贷纠纷 |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
群体纠纷 |
其他纠纷 |
案件总数 |
2007 |
554 |
385 |
1 |
82 |
1 |
0 |
9 |
1032 |
2008 |
774 |
422 |
3 |
104 |
2 |
0 |
10 |
1315 |
2009 |
781 |
432 |
2 |
111 |
0 |
1 |
15 |
1342 |
2010 |
841 |
545 |
3 |
135 |
1 |
1 |
17 |
1543 |
2011 |
872 |
551 |
4 |
147 |
0 |
1 |
26 |
1601 |
合计 |
3822 |
2335 |
13 |
579 |
4 |
3 |
77 |
6833 |
从上表统计数据可以清楚看出,近年来我院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总体呈逐年递增趋势,且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离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间借贷等三大方面。其中,离婚纠纷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维持在60%左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约占民事案件比例的30%;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民事案件比例一直保持在10%的水平。
结合调查了解,笔者认为目前我县农村民事纠纷总体呈四大特点。
1、离婚纠纷是农村民事纠纷的大头。离婚案件每年占总案件六成左右,且数量逐年快速增多。深入分析案件个体成因,农村离婚纠纷又集中表现为3大趋势:一是离婚人群主要集中在25岁-35岁。部分婚后青年外出务工期间,婚姻观念会因外界环境影响发生改变,加上夫妻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终走向离婚。以原告吴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为例,原、被告双方均为25岁,因原告吴某常年外出打工,致使双方虽结婚3年但共同居住时间不到一个月,最终因为长期分居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解除。二是离婚人群有低龄化倾向。伴随“闪婚”现象出现,“闪分”一族也相继增多。此类案件中,原、被告多为年轻人,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生活差异较大,最终离婚。三是异地夫妻(即夫妻一方为岳阳县本地人,另一方非岳阳县本地人)离婚率高。相当多的离婚夫妻一方是外地人,甚至来自偏远的广西、云南、贵州等地。该类案件中因风俗、语言、习惯等差异,阻碍双方当事人相互沟通,同时也给双方融入对方家庭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从而导致了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2、交通事故纠纷居高不下且快速增长。近几年,交通事故急剧增多,造成巨大人身和财产损失。引发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普通民众交通意识淡薄。据统计,30.25%的交通事故都是因为当事人不遵守交通规则行车、行走而引发的。二是私家车快速增多。私家车数量增加,给人民群众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也给交通运行带来了巨大压力。上下班时段是私家车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高峰期,由于该时段道路拥堵,较易出现刮擦、追尾、连环撞车等交通事故。三是“新手”驾驶员居多。调查发现,超过61.24%的事故驾驶员驾龄低于3年,而“新手”驾驶员的操控和处理突发事件水平不高是导致事故频繁的重要因素。四是电动车辆和摩托车辆数量多。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中,超过90.76%是机动车与电动车或摩托车发生碰撞,而电动车作为主要责任的事故超过70.03%。一方面电动车和摩托车刹车制动性能和速度提升性能不成正相关,且据了解,我县电动车辆和摩托车数量一直有增无减;另一方面,据统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事故驾驶员在涉及电动车辆和摩托车辆的交通事故中仅占40.56%,且为事故摩托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不到20%。典型案例有,原告李某等三人诉被告邹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且为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驾驶未投保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二轮摩托车搭载两名乘客(属超载)在107国道上未让有限通行车辆先行而与被告邹某的汽车相撞,致使摩托车上三人分别受伤,摩托车、汽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原告李某因以上事实而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由于上述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致使李某损失惨重。该事故表明,当事人交通安全安全意识淡薄导致我县交通事故频发,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导致交通事故损失惨重。
3、民间借贷矛盾纠纷突出。从统计资料不难发现,民间借贷纠纷占民事纠纷的比例也相当大。此类纠纷还呈三大特点:一是借贷数额较大。村民间的借贷数额小则几千元,大则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借贷数额比起以往,增幅较大。二是借贷形式不规范。民间借贷多为亲朋好友间的借贷,碍于情面,往往没有形成书面的借贷条据,给债权人的权利救济带来了很大困难。三是债权保护方式甚少。一旦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实现其权利方式甚少,且短期内难以实现,很多债务人故意不履行义务,并隐匿财产,变更联系方式,给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原告李某诉被告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该类案件中具有代表性:原告李某与被告枚某系朋友关系,被告枚某因资金周转向李某借取人民币12万元,双方口头约定了还款日期,没有订立书面借款合同。后枚某因生意失败而无力归还,李某多次找枚某协商未果而诉至法院。其间枚某拖欠借款而转移隐匿了一部分财产,变更了自己的联系方式和住址。该案虽然经法院调解而圆满解决,但花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4、民事纠纷中新类型案件逐渐增多。传统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逐渐减少,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环境污染等纠纷逐渐增多。突出表现在:一是政策改变引发较多土地纠纷。农业税改革前,部分农民苦于承担农业税和公差劳役而外出务工,致土地抛荒,村、组干部为了完成农业税指标,把抛荒土地分给其他农户耕种。农业税改革后,国家免除了农业税并补助,引发了“农民工返乡潮”,而返乡农民承包地的错误登记引发了大量土地纠纷。二是城乡建设引发较多环境纠纷。近些年,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多条公路穿越乡村,大量建筑拔地而起,大批企业进驻村镇,引发了部分土地征用和补偿纠纷;部分企业的生产给村、镇带来噪音、水体等环境污染,引发诉讼、上访、信访事件。
二、当前民事纠纷增多的原因
1、农村文化建设薄弱。近年来,农村以经济建设为重点,文化建设相对滞后,群众获取外界信息渠道狭窄,容易引发纠纷。一是缺乏文化基础设施。在部分村组,除党支部活动室外,几乎没有其他文化活动场所,群众之间缺少文化娱乐活动和情感沟通交流。二是缺乏宣传教育载体。宣传教育基础建设投入不足,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宣传载体和教育体系;宣传教育方式死板不灵活,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联系网络以应对外出务工群众的政策宣传。三是群众缺乏社会意识。部分群众缺乏社会参与和集体责任意识,以自我利益为中心,损害他人和集体利益,表现为家族之间的矛盾、冲突较为明显,且根深蒂固。四是部分基层干部工作能力欠缺。部分村组干部思想保守,缺乏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欠缺带头致富和化解矛盾能力,甚至作风差、素质低、脱离群众,导致部分矛盾纠纷的激化。
2、农村法律意识薄弱。近年来,我县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和农村普法教育力度,但是农民法制观念仍较淡薄。一是法律宣讲不到位。尽管近年来开展了“送法进社区、送法进企业、送法进学校”等系列普法活动,但针对性不强,且缺乏对新法新规、政策的宣传讲解力度,难以强化群众法律政策意识。二是政策落实不彻底。部分基层党委政府和党员干部对上级党委政府的政策制度落实不彻底,贯彻不到位,存在浮夸、投机、瞒上欺下现象,尤其表现在对待土地征收、补偿等事件上,导致部分群众对政府误解,产生对立情绪,甚至引发群体性信访、上访事件。
3、基层化解纠纷组织的能力不强。基层调处组织功能缺失 ,导致大量纠纷涌向法院,法院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逐渐变成了“第一道防线”,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一是基层政府调处能力减退。乡政府是预防和调处基层矛盾的主力军,但基层干部专业结构单一,尤其村一级干部政策理论学习不够,法律知识掌握得不多,处理问题方法简单。加之平时忙于经济建设,忽视了对基层纠纷的预防和调处。二是基层民调组织功能欠缺。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对基层民事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作用,但调查发现,绝大多数民调组织处于瘫痪状态,人员、资金不能正常运转,丧失应有功能。三是仲裁机构作用发挥不力。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依赖法院处理纠纷”的思想无限扩张,仲裁机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导致部分矛盾纠纷不能及时处理而激化。
三、当前农村民事纠纷的思考
化解农村矛盾纠纷需更新观念,积极探索解决的新方法,以经济发展大局为中心,同时遵循农村当地民俗习惯,尊重事实,灵活运用情、理、法,加强教育引导,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和谐化解。
1、开展宣传教育,强化群众的法律和政策意识。一要构建宣传媒体网络。以广播站为基础,构建电视、广播、报纸等多样化的宣传载体。虽然广播站较为传统,但成本较低、方式直接、效果明显,应大力推广建设并发挥作用。二要开展法律政策宣讲。不定期以村、组为单位开展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宣讲,加强群众法律意识,提高群众政策觉悟,提升全民诚信度,从源头上减少离婚、欠款等纠纷发生。三要召开群众交流大会。经常召开村民会议,促进群众交流;干部要多走访群众,了解群众的所需所想,排查矛盾纠纷隐患,及时发现,及时调处,避免进一步激化。
2、加强基层建设,提高基层服务水平。基层党员干部应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提升党性修养和执政能力。一要提高服务意识。始终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一方面,对待群众的意见,不推诿、不避讳,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另一方面,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依法办事,保证公平,减少矛盾。二要改进工作作风。基层领导干部应注意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深入群众,掌握民情、了解民意、排除民忧,避免浮夸、脱离群众等现象发生。三要提升调处能力。坚持组织领导、预防为主、调解优先,提升纠纷排查能力和调处能力,善于运用伦理道德、情理法理多元化调解方式化解群众纠纷。
3、发挥各方作用,建立纠纷预防和调解机制。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复杂、多样,务以预防为主,加强排查和调处,积极营造“大排查、大调解”氛围。一是构建民调网络。充分发挥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员的作用,构建镇、村调解员间的横向联系网络,共同排查隐患,及时发现,就近调解;建立调解员和政府的纵向协作机制,过滤重大纠纷,及时上报,共同寻求有效解决办法,协作化解。二是实施“庭所结对”。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地处乡镇,硬件和人员配置不足,在单独处理人数较多、情况复杂的群体纠纷时往往显得力量单薄,因此,要积极建立派出所、司法所和人民法庭“庭所结对”机制,联动执法,共同调处。三是强化诉讼调解。要大力实施诉讼调解和诉调对接,灵活运用委托调解、邀请调解、电话调解等高效、新颖方式加强调解,尽量以调解结案,实现案结事了,追求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