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8月23日15时,被告彭家杨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107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长湖乡范家村路段时,遇杨右华(系原告魏征粮丈夫)驾驶无牌两轮车后载原告从东侧叉路上国道,两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在此次事故中,被告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原告魏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彭某赔偿损失。
分歧:两摩托车均未投保交强险,该如何担责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肇事双方车辆都未投保交强险,但未投交强险与事故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应该按民事侵权的一般原则,根据过错大小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责任分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第一顺序赔偿主体是机动车强制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法定限额内赔偿后,不足部份再由事故当事人按各自过错比例担责。因此本案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被告沈某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部份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一、机动车交强险系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社会保障性,是机动车必须投保险种。其立法原意旨在确保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及时、便捷的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是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履行的必定义务。在本案中,肇事方未履行法定义务,才造成受害人不能得到法定的保险责任限内无过错赔偿。如果未对被告彭某未履行法定义务进行惩罚,不利于保护被害人获得充分的赔偿。
二、道路交通事故属于特殊侵权纠纷,应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的特别法来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第一顺序赔偿主体是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法定限额内赔偿后,不足部份再由事故当事人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一方车上人员受伤,受害人第一顺序赔偿主体是彭某二轮摩托车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但彭某未投保交强险,所以彭某就应该替代保险公司在相当于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份再由被告彭某与被告杨某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