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3月12日09时25分许,原告戴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岳阳县中州铜盘村往该乡天灯车方向行驶至事故路段时,遇被告沈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对向行驶时,两车发生相撞,造成原、被告受伤,在此次事故中,原告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原告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沈某直接按民事侵权赔偿损失。
分歧:两摩托车均未投保交强险,受害人起诉时要求致害人按民事侵权直接担责,法院是否支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第一顺序赔偿主体是机动车强制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法定限额内赔偿后,不足部份再由事故当事人按各自过错比例担责。因此在本案中原告戴某按民事侵权起诉,但法院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被告沈某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部份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肇事双方车辆都未投保交强险,但未投交强险与事故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戴某起诉时未要求按道路交通安全特别法处理,而直接选择是按一般民事侵权原则,所以法院应尊重与支持原告戴某诉求,根据当事人过错按比例直接划分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一、原告戴某诉求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利益,其请求法院应予支持。按理道路交通事故属于特殊侵权纠纷,应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的特别法来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第一顺序赔偿主体是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法定限额内赔偿后,不足部份再由事故当事人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但本案中原告戴某诉求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利益,其请求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其诉求有上述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二、从诉权和裁判请求权的角度?砜矗?缏壑饕宕邮率岛椭ぞ莸慕嵌然??说笔氯怂咚先ɡ?敕ㄔ?A审判权力的范围;从判决结果和理由来看,基于民事诉讼的权位、私权自治和程序公正等基本诉讼理念,诉讼请求的变更、追加等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法官的判决结果和理由不得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
三、法院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其宗旨是在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基础上,最大限度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为目的。其审判原则,公平、公正、自愿平等。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往往适及到,相邻相?之间,熟人与朋友之间。同时也顾及到,一些习惯与民风民俗影响。所以法院只有不违背原则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自己意愿与选择,从而有利于化解矛盾与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