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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路肩上堆放物品造成他人损伤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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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付锦频、张丽  发布时间:2012-12-20 11:16:52 打印 字号: | |

案例:

2012年10月2日,原告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其妻、其子)沿荣鹿公路由东往西行驶时,撞在被告刘某某堆放在公路北侧路肩的砾石堆上,造成其子死亡,夫妻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刘某认为其子的死亡以及夫妻两人的受伤系被告刘某某堆放的砾石堆所致,被告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因此原告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

分歧:

针对被告刘某某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对原告予以赔偿,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刘某某只是在公路路肩上堆放了物品,并没有在公共道路上堆放物品,公路路肩并不是原告刘某二轮摩托车行驶的公共道路,因此,被告刘某某不构成侵权,不应对原告承担责任;一种观点认为路肩是公路构成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路肩上堆放物品就是在公共道路上堆放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我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路肩指公路两侧由路面边缘到路基边缘的部分,其作用与行车道连接在一起,作为路面的横向支承,可供紧急情况下停车或堆放养路材料使用,并为设置安全护栏提供侧向净空,同时路肩还起到行车安全感作用。在实际工程设计的工程量计算中,路肩计算在路基中,因此可以看出路肩是公路构成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属于公共道路的。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刘某某在公路路肩上堆放砾石堆就属于在公路上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其行为给原告刘某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刘某予以赔偿。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