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6月21日,某住宅楼的一名业主向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反映房屋发生漏水事故,经物业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是楼上住户的隐蔽水管漏水所致。这一漏水,造成该业主客厅木地板完全被水浸泡,墙体、吊顶、配电箱、家具等也有不同程度的浸水损坏。于是,将楼上的房东和租户一起告上法院,索赔损失7万余元。就本案究竟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争论不一。
分歧:
观点一:应由房东赔偿,房东有保障房屋正常使用的义务;
观点二:应由租户赔偿,因租户是本案侵权责任人。
评析:
笔者同意观点一。理由如下,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人,依法享有权益的同时,也应对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承担义务。虽然发生损害时,房屋处于出租状态,不在房东的实际支配之下,但作为出租人,房东负有保障房屋正常使用的义务。
反观租户,租赁期间,对房屋未装修未改动,房东也无证据证明租户存在不当使用行为。因此,租户对此次漏水事故并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同时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房东与租户订立租赁合同时,并无就维修义务作出特别约定。因此有关维修义务应由出租人房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