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11月7日,甲骑摩托车回家,遇上正好要回家的乙,乙便让甲顺路搭载自己。在行驶过程中,突然有行人丙跑出,甲在躲闪中摩托车侧翻,甲自身没有大碍,乙被惯性抛出路面,造成全身多处骨折,花去医疗费近5万元。乙要求甲赔偿其因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分歧:
观点一,甲不应赔偿原告乙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因为乙搭乘甲的摩托车并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甲未从中受益,甲也就不应当赔偿原告乙的损失。
观点二,应适用公平原则,由甲分担乙的部分损失,对乙进行补偿。
分析:
笔者同意观点二,因为好意同乘,是指不依有偿运输乘客为目的的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无偿邀请第三人乘车或第三人无偿请求乘车并得到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人的同意而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即俗称搭便车。本案甲搭载乙是提供的无偿帮助,也即好意同乘,它同有偿同乘不同,有偿同乘者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可依客运合同处理,而本案乙是无偿搭乘,并不具备客运合同的构成要件,与甲并未发生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所以乙在途中受伤,甲不存在违约责任。其次,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运行人的责任,也不意味着乘车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即使是无偿搭乘,甲仍负有保障乙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只能是法定义务,而不是双方的约定义务,而且这种义务只能局限于甲主观上能够控制的注意能力。本案中,甲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突然有行人丙从路边跑出,这是独立存在于甲的行为之外的,既非甲的行为所派生,又不受甲的意志所左右,也是甲所无法预见的。所以,在本案中甲对于乙的损伤并没有任何过错。再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平原则的适用情况,即在不具备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故对于甲的损失,就应该适用公平原则,由甲分担乙的部分损失,对乙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