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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能否判决离婚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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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敏新  发布时间:2014-05-28 09:23:09 打印 字号: | |

     “邪了门了!这段时间尽是离婚案子!”看到摆在面前的一本本离婚案卷,有时忍不住发出这样的感叹。作为法官,最痛苦的事就是办理离婚案件了,因为这标志着你可能会拆散一个家庭;最最痛苦的事是遇到离婚案件中的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因为这时人们往往会在道德上对要求离婚的一方加以谴责,而作为法官既要遵从法律的规定又要受舆论的牵制,还要面对如果依法判决离婚可能无法生活下去的被告或者不能离婚同样痛苦不堪的原告,这就是承办法官面对的残酷现实;而最最最痛苦的是我现在已摊上了两个这样的案件!前天,其中一个案件的原告打电话来哭诉说:“他老婆在家里放火把家具都烧光了!咋办?”没办法!只能靠自己坚持不懈的去做双方及其亲友的工作。现在我就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应否判决离婚,谈谈我个人的想法。

一、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出离婚有法可依。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否准予离婚的条件,除一方被宣告失踪外只有一个判断标准———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但究竟何种情形才属于感情确已破裂,实践中难以把握。因此,《婚姻法》列举了重婚、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等4种特定情形,并加之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法院在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审查中,则一般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那么,患有精神疾病是否能成为阻碍离婚的抗辩理由呢?根据通俗的理解,一方患有较为严重的精神病,难免会影响夫妻生活质量,影响健康一方的一生,对健康一方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项明确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二、监护人的缺位和难以变更使得判决很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如对一些残疾程度较低、能够对自己行为有较好认知的精神病患者来说,进行一些简单的民事活动是可以的,但离婚案件涉及其重要的人身权利,必须要有监护人代理或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审判实践中,精神病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监护人往往为其配偶,一旦提起离婚诉讼,监护人必定无法站到精神病患者的对立面,成为案件的被告,所以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要求先对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进行变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由此看出,如果精神病患者要进行离婚诉讼,一般需按照上述顺序变更监护人,但在实践中,一些精神病患者可能会存在上无老人、下无子女,或者老人年事已高、子女尚未成年、亲友不在身边等情况,造成无人按顺位承担起对精神病患者的监护责任。虽然法律同时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但实际操作中,指定监护人的情况微乎其微,相关部门对担任残疾妇女的监护人多持排斥态度,导致其因监护人缺位或难以变更而无法进行离婚诉讼。

三、此类案件应严格审查谨慎处理。

《婚姻法》确定了离婚自由原则,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能否离婚的主要标准则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对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法院不但要查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还要查明精神病人身体或精神存在缺陷的时间。《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属于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之一,如果存在此类情况,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作出解除婚姻的判决。但对一些夫妻感情原本较好,后来因为一方婚后致残另一方就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法院则应当遵照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告知精神病人的配偶一方所必须承担的抚养义务,即夫妻作为生活伴侣应互相扶持,特别是在对方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其更应主动承担扶助和供养义务。对仍然存在夫妻感情,一方想要通过诉讼来逃避夫妻扶养义务的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如果确实应该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保障精神病人一方优先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如果房屋系对方的婚前财产,精神病人一方离婚后出现无房居住情况时,则应要求对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根据具体情况,经济帮助多在离婚后较短时间内一次性或分期给付,但对于病情较严重,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精神病人,人民法院可责令对方给予长期的经济或劳动帮助,作为对离婚产生的消极后果的补救。

 

 

来源:荣家湾法庭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