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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达成协议但未履行以何种法律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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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小刚  发布时间:2014-05-30 11:16:29 打印 字号: | |

   案情:

钟某驾驶汽车由岳阳楼区往岳阳县某镇方向行使,行经某村路段时,因钟某驾车通过弯道时车速过快,致与相对方向行使的范某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钟某及其所驾车辆上乘客丁某、钟某某、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交警队认定,钟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范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各伤者的医药费均已由钟某、范某协商后支付,后经交警队主持调解,各方就其余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并签字,后范某方委托李某代为向承保公司理赔并向依协议支付赔偿款,后李某进行理赔后未依协议向钟某、丁某、钟某某、李某某支付赔偿款,致范某违约,该四伤者遂诉至法院,要求范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现就该案应以何案由处理出现分歧。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四原告依交通事故之法律关系起诉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且本案所涉纠纷为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重新计算各原告的损失并由被告依侵权责任法、道交法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规定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尽管本案纠纷系因交通事故引起,但各方已就处理交通事故达成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应按合同纠纷并依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而言。所谓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形成和消灭由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法律事实引起。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因为交通事故这一法律行为发生,形成侵权法律关系,由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保险法等法律规范所调整,但是在交警队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通过合同的形式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这一法律行为又导致了之前侵权法律关系的消灭,合同法律关系的形成,因此,本案应按合同纠纷来处理,一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则应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在协议上签字,该调解协议已经生效,即使涉及到合同效力问题,也应首先解决合同效力问题,然后才处理双方的赔偿问题。在本案合同已经生效的情况下,若直接就双方的赔偿问题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则可能出现本此事故已经处理但是当事人仍可以就合同纠纷再次起诉的情形,显违背逻辑,因此本案应首先确定案由为合同纠纷,建议原告方依合同纠纷起诉,若原告坚持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则可不予受理或在审理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筻口法庭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