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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 债 的 认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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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敏新  发布时间:2014-06-04 08:22:46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2年3月16日,被告付某向原告王某出具条据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2分。2013年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在开庭时被告付某却说这是赌债,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份借据应怎么认定?

分歧:

观点一:应予驳回,因为这是赌债;

观点二:应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观点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诉讼中,付某应对该借贷关系系赌债及原告胁迫其书写借款协议的辩解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但其未提交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但在现实审理中往往没有这么简单,“在法官面前只有证据,没有事实”,对这句名言,很多法官是心存疑虑的,因为过去有一个真实故事发生使许多人产生了迷惑和茫然,有一位法官在审理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子时,原告提供了借据,被告到庭也承认借据是自己出具的,法官依法判决被告还款,判决不久被告服毒自杀,留下遗言借款是赌债。当地权力部门立即出动认为事实未查清致判决错误,追究该承办法官的法律责任,撤销其审判员资格。虽然后有理论界发声为其鸣不平,认为依法判决并无不当。但在法院系统已是草木皆兵,谈赌色变,只要是一方提出异议是赌债的,就不敢下判,可见权力部门的鲁莽干预是能左右法官的思维的。

那么,我们假设一下,即使该笔借款确实如付某所述系赌债,王某系放高利贷,那么付某自己的行为是否就完全无辜?如果法院盲目支持被告的辩称,则必然纵容奸狡之徒获取不义之利,也有违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原则,我国法律对赌债不予保护,该条立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安定、遏制赌博行为,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良性诱导,但同时也是对赌债借贷双方的约束。对出借人而言,赌债借出后面临无法得到法律即国家司法强制力的保护。对赌债借款人而言,所谓赌债往往涉及高利贷,在出具借条后要证明借款是赌债举证困难,对赌债借款人来说如果举证不能,同样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依法判决,所依只能是证据。故,本案应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来源:荣家湾法庭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