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甲因交通事故受伤,肇事司机逃逸,一直未归案,原告起诉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因肇事司机一方无法送达相关文书,致案件久拖不决,为尽快结案,原告想只起诉保险公司,原告的想法能否得到支持?
分歧:
观点一:不能得到支持,因为保险公司在本案中非侵权相对人,与原告又无保险合同关系。
观点二:可以得到支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评析:
笔者支持观点二,虽然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也都是要求原告将驾驶人、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有时作为第一被告的肇事司机或潜逃或玩失踪无法送达,导致该类案件送达陷入困境,直接影响原告及时获得赔偿。那么,在驾驶人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驾驶人的起诉,而仅列保险公司为单一被告?笔者认为可行。
首先,道理上行得通。原告作为道交案件的受害一方,因交通事故付出了巨大费用,身心都饱受苦难,应该在事后第一时间获得赔偿,尽可能挽回损失,这也是机动车必须购买交强险的原因所在。如果在驾驶人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不允许原告撤回对其的起诉,势必导致原告为寻找被告四处奔波,付出更多费用,赔偿迟迟延后,继续遭受交通事故折磨,这与立法精神是相背离的。
其次,法理上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三条则明确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可见保险公司是可以先行赔付的,而且保险公司最终都需要承担该笔费用,只是存在赔偿时间先后、由原告还是其他被告向其主张已赔偿权利的问题,这些都不影响保险公司最终责任的承担。当然,在驾驶人无法送达情况下,被告驾驶人也可能已垫付了部分赔偿款,而原告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一般不会自认被告赔偿事实,导致已赔偿金额难以认定,从表面上来看,不处理已垫付赔偿金额,对于被告存在不公,也导致原告因交通事故而重复获取赔偿,但正因为如此,被告在明知该笔费用由保险公司赔偿情况下,应该积极主动维护自身权利,而不是在权力上睡眠,被动接受维护。对消极诉讼者必须让他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他的消极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其他人来承担,也是不公平的。再说,对于原告重复获取的那部分赔偿金额,并不是终局赔偿,权利人依然可以案外另行主张权利,来取回原告方获取的不合理赔偿。
最后,能达到快速结案化解矛盾的社会效果。允许原告撤回对其他被告的诉讼,单列保险公司为被告,同时告知其自愿承担撤回对被告诉讼的不利后果,可以使法院尽快审理案件,避免长时间诉讼,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让受害方尽快获取赔偿,化解社会矛盾,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