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办出租车公司,是一本万利的生意,为啥?因为公司成立后,基本所有的出租车都是个体出租车挂靠在公司的,出租车公司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对挂靠车辆进行管理,收取管理费,并对挂靠车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目前大部分出租车公司确做到了只收取管理费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出租车公司的“小九九”就是将挂靠协议变换成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由个体出租车司机经营使用并定期支付租金;以分期付款形式贷款支付车款,在购买人没有付清车款前出卖人保留车辆所有权,并以租赁形式出租给购买人,以租金偿付车款;出租人许可承租人使用登记在出租人名下的车辆牌证,同时承租人获得营运资格;出租人享有车辆所有权,并保证将车辆转移给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出租人有义务对车籍进行管理并履行代收代缴税费、规费,代收代办保险,代为索赔的社会义务;承租人对车辆有营运支配和获得盈利的权利;承租人以其车辆的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对外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承租人有义务按时足额支付规费、税费、保险费、租金等费用;承租人有义务承担出租人协助处理事故或者清欠所产生的各种费用;承租人占有和使用车辆期间,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由承租人自行负责,与出租人无关;承租人及其雇员与出租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承租人或其雇员产生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由其本人承担,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承租人以其家庭财产共同承担连带债务,等等。猛一看实实在在的一份融资租赁协议,但事实并非如此。
所谓车辆挂靠经营就是未取得运输经营权的个体运输业户、自然人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依附于该具有合法运输经营权的经济实体或企业法人,对外以该实体或法人的名义从事客运、货物、出租等运输经营活动,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管理费用的挂靠经营行为。之所以要求个体出租车车主挂靠出租车公司,是因为车辆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保障公共安全,维护正常的运输经营市场秩序。现在大部分出租车公司通过将挂靠协议变换成融资租赁协议,将车辆挂靠应承担的责任全部推得一干二净,完全变成了牢牢吸附在个体车主身上的吸血虫,也失去了国家要求车辆挂靠出租车公司的用意,而大部分个体出租车司机因是“求被挂靠”,无权选择,只能屈从并配合出租车公司的用意。从目前不少法院的判决来看,出租车公司的小九九也确实达到了其全身而退的目的。因此,现在有不少呼声要求取消个体出租车必须挂靠出租车公司的规定。
但作为案件承办法官,我们应清醒的认识到,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自行出资购置运输工具,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并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可能会为“挂靠者”提供诸如:代办代缴各种税费,协助处理有关营运事宜,代办经营线路审验、车辆审验、驾驶员年审、车辆报停等手续,协助结算票款,协助处理行车安全事故并办理车辆保险等服务与管理。“被挂靠者”也有可能不会为“挂靠者”提供任何服务和管理。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具备了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挂靠经营合同的有些法律特征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是重叠的:1、被挂靠人(出租车公司)作为销售者与挂靠人订立租赁合同和被挂靠人购买租赁物后与挂靠人订立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等形式,合同期满后,一般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挂靠人。挂靠经营关系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是双务、诺成性、不可撤销的要式合同关系。2、挂靠人向被挂靠人交纳的租金中,不仅包括使用收益,还包括车辆的价金、利息,符合融资的目的。3、期限届满,标的物归挂靠人所有,其所有权应一并转移。当融资租赁合同都符合上述挂靠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是,该融资租赁合同就应当视为挂靠经营合同,因此不论披着怎样的外衣,都不应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与良知的原则,出租车公司的“小九九”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