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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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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婵娟  发布时间:2014-10-27 14:52:12 打印 字号: | |

所谓行政非诉执行是相对于行政诉讼案件执行而言的,也称为非诉强制执行,它是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一种,依照通说,非诉行政执行即指“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根据行政主体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的执行申请,经过与诉讼审查不同的审查,裁定执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行政非诉执行是一个涉及多领域和社会各阶层的执法活动,其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这项工作做好了,它能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教育全社会的人依法办事,推进依法治县、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反之只能使广大群众对法律失去信心,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怀疑,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行政非诉执行目前的现状是行政机关不满意,行政相对人抵触情绪大,社会效果差,被执行人容易走极端而引发不安全事故。法院的行政非诉执行成了钻进风箱的老鼠---两头受气。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长期存在“执行难”、标的执行到位率低等情形,是目前各基层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面临的共同特点。那么,该类案件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造成“执行难”呢?下面笔者就此对我院近两年来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作浅要的探析。

一、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211月至201410月底岳阳县人民法院共受理行政非诉案件634件,其中计划生育563件、环保44件、其他类共27件。全案执结382件,占62%;终结231件,占38%。其中:

20121016日至20131015日,受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233件,全案执结133件,全案执结率58%,终结97件,占结案的42%

20131016日至20141015日,受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404件,全案执结263件,全案执结率69%,终结134件,占结案的35%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数量逐年大幅增加的同时,终结结案数量也会随之上升,因为案件的执行期限只有三个月,超过三个月就会超执行期限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有些到期无法执行的案件只能以终结结案,待到有履行能力再来恢复执行,这类案件实际上是没有真正结案,造成案件执行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执行的难度越来越大。

  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种类型:1涉及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2 、涉及环保部门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3、涉及公路、交通部门行政处罚执行案件;4、涉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执行案件;5、涉及司法拆迁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等。导致这些类型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行政执法方面(申请执行人)的原因,也有被执行人方面的原因,既有法院工作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等方面的原因。

  (一)行政执法方面的原因

  1行政部门规范执法意识不强,重实体、轻程序

  在案件中,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忽视案件质量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送达方式上不规范,甚至未送达等情形;比如采取邮寄送达时,认为只要有人签收即视为对行政相对人的送达,但有时行政机关的送达地址并非行政相对人的经常居住地,虽有人签收但并非行政相对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实际上行政相对人并未收到行政法律文书;留置送达时,送达回证上的证明人有的仅为行政机关下属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从见证人同意见证并签字,不符合行政执法留置送达的条件。有的计生案件在审查发现该送达的文书并未达达,送达回证上没有被执行人的签名,由于行政法律文书没有送达或送达程序上存在瑕疵,导致行政相对人对送达的真实性、客观性产生异议,最终影响案件的有效执行。有的行政执法机关缺乏源头管理意识,对执法与平时经常性整治缺少通盘考虑,往往等到问题积重难返时,才作出集中处罚,以致一批申请执行案件由法院审查执行时遇到“法难以治众”的局面,势必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缺乏主动性,“盲目”申请, “一推了之”的观念,导致执行难。

  有的行政机关将所有未履行案件全部申请到法院而不加以甄别,里面有部分案件本来就是“硬骨头”,被执行人不是家徒四壁,就是对立情绪特别大。由于行政机关无法应付这些难啃的“骨头”,便推到法院,一味依赖法院强制执行,一纸申请到法院便袖手旁观。有的则是为了回避责任追究,防止超过申请期限,对能否执行到位采取无所谓的态度,认为执行到位是法院执行有方,执行不到位是法院执行不力。对于一些敏感案件,少数行政机关前期监管不力,违法行为未能在萌芽状态得到处置,直到大量违法行为发生或已产生严重后果后才予以处理,而此时案件往往已经成为“老大难”的“骨头案”,法院在此基础上再执行,执行难度大大加大。

  3、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不合理、处罚不平衡,导致案件执行难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既要做到行政处罚结果的合法性,又要考虑到行政处罚结果的合理性。这种情况多发生于违法事实相同的案件中。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虽然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对有些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而对另一些违法行为未作处罚,总体上有失公平。如有些违章搭建行为在某一地方来说是很普遍行为,行政机关根据群众的举报或者领导交办,仅对部分违章搭建行为作出了处理,距离相近的几个违章搭建行为可能在法院执行时一户被拆除,有的户却没有受到影响,违章建筑仍然存在。又如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中,因为经济基础的的不同,不同乡镇有不同的征收标准,但在同一乡镇的处罚处理中,也有被执行对象因为社会关系的因素,可能只缴纳了极少部分的社会抚养费甚至有的纯粹是关系户没有出一分钱却解决了问题,有的却必须按标准缴纳。以上这些情形表明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对同样的违法事实作出的处罚却轻重不一,对特定的被执行人来说欠合理,也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导致被执行人形成了很大的抵触和对抗情绪,社会反响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产生怀疑,直接造成执行难。

(二)被执行人方面

1、被执行人思想观念滞后。这主要表现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这类案件的被执行对象绝大多数分布在农村,受经济条件的制约,思想观念相对较为落后,重男轻女、养子防老、多子多福等传统观念在相当一部分人的思想中还根深蒂固,面对法院的执行,有些被执行人都没有意识到多生小孩已违反了国家法律,甚至认为生多生少是自己家里的事情,不偷不抢,与别人无关,不犯法。很容易滋生逆反对抗心理,致使法院执行的工作难度加大,多数又属年轻夫妇,没有自己的房屋,大多与父母同住,收入又偏低,生活困难,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即使用尽了查封财产等执行措施也不能取得效果,案件执行标的到位率与现实差距很大。

2、被执行人流动性大,造成执行困难。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为逃避义务,长期外出务工经商,还有的被执行人送达文书时还在行政部门所管控的辖区,但等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却又脱离了管控,这些人居无定所、去向不明,无法查找确切地址。

3、执行标的涉及群体纠纷,情况复杂。在拆除违章建筑案件中常遇此问题。被执行标的系某一区域的大片违章建筑,由于关系到被执行人的居住生存问题,且人数众多,容易引发群体矛盾,造成矛盾激化、群体上访。对此类案件,有的法院中止执行,组织相关行政机关协调解决纠纷。有的被执行人系取得合法经营权的企业,其搭建的违法建筑若被拆除,将影响其员工的基本生活,处理不好容易导致群体上访;同时该违章建筑又对周围居民产生影响,若不拆除,周围居民也欲群体上访,不论执行与否都会引起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法院处于两难境地。

   三、妥善处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对策

  ()建立行政机关协助法院执行的联动机制。行政机关就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审查后准予执行,而后行政机关应协助法院做好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协助执行可采取行政机关负责实施和参与实施两种方式。对于不需要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罚款类、征收社会扶养费类、有关收费类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行政机关应在法院指导下负责实施执行;对于需要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对被执行人责令拆除违法建设或构筑物类、对被执行人责令停产停业停学类、不动产没收类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行政机关应在法院组织下参与实施执行。

  ()完善法院非诉行政执行程序和工作机制。如何积极稳妥地执行好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既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有效执行,又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完善法院非诉行政执行程序和工作机制是重要一环。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结合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完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申请条件、立案受理条件、司法审查标准和方式,引入调查询问程序和听证程序、先予执行制度,建立执行中的协调制度,完善结案方式,规定执行准予执行裁定的程序和对不准予执行裁定的救济权利等都是当务之急。

()为非诉行政执行工作夯实内部保障、营造外部环境。法院应强化行政审判及非诉行政执行队伍建设和物质保障,确保人员到位,经费充足,装备优化。同时,法院要加强与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加强与被执行人的沟通疏导,并大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为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营造良好的社会条件,有利、有效地完成非诉行政执行工作。

   (四)适时开展专项执行活动,攻克难点,以点带面

  强制执行是执行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对于那些有履行能力而拒绝、拖延履行甚至是阻扰、抗拒执行的,以及那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得当的案件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坚决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选择某些地方能够引起群众注意的“钉子户”,集中各方面力量专项执行,往往能起到以点带面,以面带片,“走好一子,满盘皆活”的作用。如我院今年78日至88日对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案件开展了一个月的集中执行月活动,对2010年至2013年未执行完毕的381件案件进行全面清理,逐个排查,对有能力履行而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依法强制执行,对新收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法执行的同时对当地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深入人心,为我县计生工作开辟良好的工作环境。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执行活动取得了圆满的成功,司法拘留37人,查询银行帐户400余次,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50多万元,执结案件103件,执行标的到位金额250多万。在执行活动中,邀请电视台全程跟踪报道执行活动,第一时间在县电视台和市电视台新闻频道准时播出,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行政机关要规范自身行政行为。解决非诉行政执行难问题,很大程度上还要看行政机关能否切实规范行政行为,使行政行为既合法、又合理、还及时,从而使行政执法行为树立坚实权威,使行政机关自身获取广泛公信,使行政执法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从源头上减轻非诉行政执行的重重压力。定期召开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邀请法院、政府法制机构、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人大代表等参加,就法院在非诉行政执行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行政机关应改变非诉行政执行是法院一家唱“独角戏”的认识误区,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联系,为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提供必要和有效的人力、物力支持,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共同努力降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难度。

坚持党的领导,政府的模范带头,法院的依法监督支持,公开、公正、公平的执法,只有这样,才能把工作干好,才能取信于民,使群众相信法律依法办事,才能维护社会长治久安。解决执行难是全社会的问题,只有靠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更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来源:行政庭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