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12月,原告周某(男)与被告唐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按农村习俗订立了婚约。2012年2月25日,双方自愿在岳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未生育小孩。2013年下半年,被告染上了吸毒的恶习,且屡教不改,为此,原告与被告产生矛盾,互不履行家庭义务。2014年4月11日,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分歧
该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判决不离婚;另一种是被告吸毒屡教不改,应当判决离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现实生活中,因有吸毒恶习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染上吸毒恶习的人好逸恶劳,不务正业,不但不履行家庭义务,反而引发家庭暴力,消耗家庭积蓄,使家庭的安宁、正常生活难以为继。对于此类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当查明有吸毒行为一方的一贯表现和真实情况。对情节较轻的、有真诚悔改表现,对方已谅解的,应着眼于调解和好,但对于恶习难解,一贯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难以重建,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本案被告身染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经调解,原、被告确无和好可能,原告不堪与被告同居生活,故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