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9月19日,被告张某向原告岳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申请月均等额贷款50000元,期限五年,约定每月还本付息866元,但事后被告没有按合同履行义务,已5次未按期还贷付息,总要迟7-8天,经银行多次催讨后才还上。第6次又有2个月没有还款了,原告感到很厌烦,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要求被告立即全部还清所欠原告的剩余借款本息。本案原告能否解除合同?
分歧:
观点一:可以解除,因为被告已违约。
观点二:不能解除,被告并未构成根本违约。
评析:
笔者同意观点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逾期支付按揭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虽然张某有6次逾期付款行为,但逾期期限均很短暂,并未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构成根本违约。从有利于市场交易稳定的角度出发,合同不应解除。但张某作为实际支付按揭款的一方,有义务按约定按时还款付息。张某存在6次逾期付款行为,亦有一定过错,应在还款付息的同时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