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近两年来,荣家湾法庭受理了两件因同桌宴饮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酒桌上其他参与人成为被告的案例。对在酒桌上没有劝酒、也没有陪对方喝酒的饭局参与者,或本人没有在该桌宴饮的组织者,这些人本身并无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分歧:
观点一: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作为同桌你应该劝戒他不要喝酒;
观点二:不应承担责任,因为没有过错;
观点三:组织者应承担部分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观点三。天下的道理就这么一点点大家都懂的!有过错则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但对上述情况的酒宴组织者来说,即使没有过错也不一定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千真万确!请客就有风险!请君好自为之。上述情况争议的主要问题是酒宴的组织者注意义务应当如何界定,这决定了其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比例的责任。依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商业活动中经营者的附随义务,组织酒宴则完全不同于商业性的行为。组织者提醒来客不喝或者少喝酒也与常理不符,因此参加酒宴者应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来决定自己的饮酒量。作为组织者应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一方面表现在合理安排酒宴,保障活动顺利进行,避免恶意劝酒、闹酒等现象出现,对于酒宴参加者出现的身体不适等情况及时关注,组织人员进行照料或救治;另一方面表现在应当在客人离开时留意其状态及是否适合开车,进而决定应否提醒其小心驾驶或者安排车辆将其安全送回家中。如果组织者在这方面存在疏忽,并出现了相应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当然伤者(或死者)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明知自己的酒量和身体状况,仍放任自己的行为,或将饮酒不开车的基本法则抛诸脑后,这些客观情况都应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酒宴组织者的注意义务,相应的,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也随之减轻。因此请客宜谨慎,送客要三思。一朝稍不慎,枉赔雪花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