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7月20日上午,被告村委会在维护本村公路时,村长邹某用拖拉机拖来涵管,喊原告徐某帮忙卸涵管。由于路面积水,泥泞不堪,加之原告年老,在搬运涵管的过程中,原告一不小心,摔倒在地,不能动弹,由路人周某背回家。原告摔伤后,原告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了38295元医药费。2014年10月28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4832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对于原告徐某在帮工的过程中,因自身疏忽大意,滑倒摔伤,能否减轻被告村委会的赔偿责任,存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帮工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务关系,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四条有关帮工关系的特别规定,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同时,也应当排除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五条属于对侵权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由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四条没有规定被帮工人减轻责任的情形,因此,本案中,被告村委会不能因为原告徐某自身存在过错而减轻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帮工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劳务关系,被帮工人对于帮工人的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受害人(被侵权人)自身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责任属于法律的一般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均有明确规定,因此,除非针对特殊情形,法律有例外规定(如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否则,就应当适用减轻责任的一般规定。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 承担无过错责任并不意味着不能减轻责任。无过错责任作为过错责任的例外,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此,从无过错责任的定义来看,不能得出无过错责任不能减轻责任这一结论。从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法规来看,并没有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不能减轻责任的相关规定。
第二, 减轻责任不等同于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帮工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务关系,是指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无偿处理事务而在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显然不同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虽然在责任承担的表现形式上,减轻赔偿责任与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负有赔偿义务的一方的赔偿责任都减少了,但两者的原因根本不同。减轻责任,是因为受害人自身的过错,混合过错却是侵权人自身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侵权人没过错,则不用承担责任。
第三, 减轻被帮工人的责任有利于体现法律的公平。众说周知,为了满足自身生产生活需要,帮工关系多见于农村,村民之间相互帮忙,并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属于一种助人为乐的善良风俗。法律之所以将其纳入调整范围,并且对被帮工人苛以较重的无过错责任,其初衷是鼓励这样的善良的风俗,促进人们之间相互帮助,但是片面的加重被帮工人的责任,过度的保护帮工人利益,对帮工人自身过错视而不见,那么将严重影响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利益的平衡,容易出现帮工人在帮工的过程中任意妄为,甚至恶意帮工,有损被帮工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实践中已经发生的类似案例可以参照适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侵权赔偿卷一》,收录了一则帮工人在帮工中因自身过失而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的案例,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参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