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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证明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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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敏新  发布时间:2015-05-18 12:59:26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原、被告于2002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2年12月两人在岳阳县城关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被告性格脾气急躁,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并时常发生撕扯打斗,严重伤害了双方的感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原告并附有其村组证明,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对该证据怎么认定?

分歧:

  观点一:应当采信;

观点二:不宜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评析:

笔者同意观点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此条对个人的作证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单位作证的程序、方式、人数以及权限等规定的较模糊。自然人的证言,是依据其感官对事物或状态进行感知。单位的证人证言,其在某个层面上来讲,可以看作是多个自然人的合意。但单位作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其证据的来源、判断依据、判断标准、证明力强弱更是难以衡准。对于单位证明的真实性,法院需要去核实,如果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调取,那么在质证阶段,由于此证明系非公权力作出的公务文件,按书证来证明,其形成时间在后,则违背了书证应当形成在事实之前的属性,其合法性普受质疑。若以证人证言来质证,民诉法规定,证人有出庭作庭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规定:单位的代表必须出庭作证,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然而在现实中法定代表人到庭作证的廖廖无几,此时证据的真实性则难以验证。从合法性来看,单位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是对某人的精神状态、夫妻关系等作的需要自然人感知的证明,则其合法性值得推敲。居委会、村委会等证明某对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二人内心深处的共识与确认,除非其外化到法律明文确定的程度。但这需要双方举证质证后方可认证,否则,他人难以判断。这个从某种层面上来说是属于一种内心印证,从证明效力上判断,单位证明所待证的事实往往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除了公务性文件以外,单位出具的涉及自然人判断领域的证据材料,其证明力往往难以达到某项事实的证明标准或高度盖然性的程度。 因此,上述村委会做出的证明,其证明效力较弱,不宜单独作为认定该项事实的依据。在实践中应视为普通的证据材料,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而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某项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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