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力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刑事犯罪中,要“充分运用禁止令措施”,该条主要涉及刑事禁止令的出台;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要充分运用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并明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禁止施暴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接近被害人、迁出被害人的住所等内容的文书以裁定形式体现。 《刑法修正案(八)》已对判决方式结案的刑事案件禁止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取保候审期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亦可宣告禁止令,对于判决以前刑事禁止令的体现形式,法律法规目前尚无明文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颁布的文书样式中亦无“禁止令”的专门文书种类。下面,笔者将就刑事案件禁止令的宣告形式做如下探讨: 一、公安、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前如何对犯罪嫌疑人宣告禁止令? 根据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相关规定,即取保候审禁止令。笔者认为,该种类禁止令应当以决定形式作出: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即因为公安、检察机关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其次,取保候审禁止令应当属于取保候审决定的一部分内容,取保候审禁止令可以在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时作出,也可以取保候审决定作出以后根据案件情况作出,故取保候审禁止令系依附取保候审决定而作出。 二、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判决宣告以前如何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 判决以前,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可以选择使用的文书种类为决定或裁定。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此时,案件已进入审判程序,人民法院如需对被告人取保候审,仍应以决定形式作出。根据人民法院适用决定和裁定的不同情形,裁定主要用于解决程序问题,而决定主要解决特定事项,此时的禁止令主要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就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对具体个人、具体行为进行宣告,故应当适用解决特定问题的决定作出。 三、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判处管制或缓刑时如何体现禁止令的宣告及实施? 如被告人经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构成犯罪,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此时,刑事禁止令并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则禁止令应当以判决主文的形式体现。人民法院在判处被告人管制或缓刑刑期时同时宣告禁止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应当向社区矫正机构下发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则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施监督。 禁止令并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在新的社会形势下,用一种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实现惩治犯罪的刑罚目的的手段,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对于健全我国非监禁刑刑罚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地预防和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好的制度,不仅要求制度本身设置合理、严密,同时也要求有系统完整的配套规定和措施来保证其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和落实,从而使其充分发挥功能和作用。目前,禁止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和执行仍然处于起步的初始阶段,距离广泛的适用还有一段时间,尚欠缺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的配合,同时也还需要各种社会组织甚至相关个人的配合,这无疑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尽管该项制度现在仍然处于初步阶段,也有各种实践困难,但我们完全有理由期待,随着制度的逐渐完善,禁止令制度必将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创新社会管理模式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