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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槌第一声何时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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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龚小明  发布时间:2015-09-09 11:02:48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使用法槌,《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第五条就怎样敲击法槌和敲击法槌的时间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自《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于200261日施行以来,审判人员使用法槌应当是非常熟练了。然而,笔者经过多年观摩庭审,发现何时敲响第一声法槌的操作方法却有着三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XX人民法院XX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照XX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审理XX一案,现在开庭”,然后敲击法槌。或“现在开庭”,然后敲击法槌;

第二种:是在核对完当事人身份后,再敲击法槌,然后宣布“现在开庭”;

第三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就坐后,首先敲击法槌,然后宣布“现在开庭”。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宣布开庭,继续开庭时先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继续开庭”,显然第三种操作方法是正确的。之所以有第一种操作方法的出现,一是将《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宣布休庭、闭庭时先宣布休庭、闭庭,后敲击法槌”进行了混淆;二是审判人员误认为先开口说“现在开庭”再击法槌,本身就是正确的,敲击法槌后开庭才“正式开始”。第二种操作方法,是审判人员将“核对当事人”与“查明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都作为“庭前准备”一种工作来对待的,只是后者由书记员完成。我国《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是在“开庭审理前”,第二款则规定审判长核对当事人等事项是在“开庭审理时”。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则把“当事人是否到庭”规定在“开庭的时候”由审判长查明。按其立法本意,“核对当事人”理所应当也在“开庭的时候”。我国《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就此作出明确规定,但从我国各级法院“庭审操作规程”规范要求来看,第一次敲击法槌与上述两大诉讼并无区别。而第二种操作方法在“核对当事人 ”时还没有敲击法槌,宣布开庭,所以这种方法不但错误的,还将法槌的“惊堂”效果也大打了折扣。

综上,看似很简单的一次法槌敲击,反映的却是庭审是否规范与严肃。法槌第一声何时响起,应当在全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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