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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代理合同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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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振辉  发布时间:2015-10-19 14:48:06 打印 字号: | |

间接代理合同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受托人与委托人代理关系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笔者近办一案,发现《合同法》尽管承认了上述合同,但实际效果不尽人意,给纠纷的处理留下一定的漏洞。

某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与乙方是委托关系,丙方不认识乙方,甲方必须办好与乙方一切经济手续”。后因《购房合同》产生纠纷,关于该纠间接代理合同归责问题产生分歧。

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受托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的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行纪合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人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国外判例中确定的法律原则为即受托人在代理合同时,在向对方公开代理关系,并指明委托人姓名的情况下,合同将对委托人产生约束力,而代理人既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或者责任,但存在四项例外:1、在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了契据合同的情况下,他也应对合同承担责任;2、在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签发了汇票而未指明其代理人身份的,他应对该汇票承担责任;3、在公共事件实际上与委托人为同一人,但以代理人身份订立合同的情况下,他也对合同承担责任,并有权诉请该合同强制执行;4、在依据商业惯例代理人负有个人责任的情况下,他也应对合同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上述法条均不能有效的解决间接代理合同纠纷,这是产生某案例当事人民事责任认定出现分歧的原因。我国的间接代理合同采用抽象规定加例举方案为处理原则,但上述原则前提是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为基础建构的法律制度,忽视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客观实际。事实上,我国日常生活中诸多以当事人信任为基础签订的合同,并不等价有偿,可能在某一合同中,不享有权利,只承担义务的现象多有发生。基于此,对间接代理合同如何建构一种合同的法律制度成为必需。间接代理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某一种事物与第三人基于信任所签订的合同。其中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办理某种事务的为受托人,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者为第三人。该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委托人与第三人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

2、受托人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与委托人承担责任为例外;

3、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从事某种事物;

4、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上述思考源于案例,亦对纠纷迎刃而解,仅悉个人观点期待抛砖引玉,引发更深思考,以达到解决纠纷的效果。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