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2014年2月,被告岳阳县金泰烟花爆竹厂招聘原告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工作。2014年4月7日,原告下班骑单车回家发生了交通事故。岳阳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不负责任。事故后,原告与车主就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2015年8月18日,原告向岳阳县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岳阳县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原告申请认定的时间超过受理时间为由不予受理。2015年9月1日,原告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260000元。2015年11月,本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原、被告收到判决书后均未上诉。
案件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间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申请对工伤性质予以确认的行为,工伤认定权利归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只有劳动行政部门才有工伤性质的决定权,其他机关不可替代,而工伤认定系劳动者取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必经程序。现实生活中,因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向用人单位举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发生事故伤害的职工一般不知晓在工伤认定的一年有效期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在超过工伤认定有效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就无法得到实现。对于此类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当查明伤害事故职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权利时是否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有效期内。对于伤害事故职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权利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未超过工伤认定有效期限的,告知伤害事故职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伤害事故职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权利时申请工伤认定已超过工伤认定有效期的,应着重进行调解,就工伤保险待遇经调解无效的,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原告系事故伤害职工,因其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了工伤认定的有效期,就工伤保险待遇事宜经调解又未达成协议,故本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