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0日,岳阳某热能工程技术公司因不服岳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以其员工费某作为被告提起劳动争议之诉,法院立案受理后。费某又以原告的身份,以岳阳某热能工程技术公司作为被告提起经济补偿金纠纷之诉,不服岳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法院均立案受理。对此两案应如何审理,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一是对两个个案分别进行审理;二是对两个个案合并审理。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即对该两案进行合并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于第11条中的“应当”应理解为“必须”,不具有可选择性。
而将两案进行合并审理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既可以维护了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又简化了诉讼程序、符合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更强。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减少当事人诉累方面考虑,本院组成合议庭对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