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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不能以自身无经济来源为由加重另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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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登科  发布时间:2017-07-24 09:11:32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毛某(男)和周某(女)于2015年11月在登记结婚,2015年12月生育一女毛某某。2016年8月,毛某和周某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女儿毛某某由周某抚养,毛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并负担全部的奶粉开支和一半的学杂费、医疗费。离婚后,毛某按约履行了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周某作为毛某某的母亲,认为自己没有经济来源,毛某支付的抚养费已无法满足女儿的基本生活需求为由,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于2017年6月9日具状起诉,要求将抚养费增至2000元每月。

【意见分歧】

对于周某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小孩的生活地点、双方离婚时关于抚养费的处理意见等方面考虑,在无其他新情况出现时,周某以自身经济来源有限为由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没有事实依和法律依据。一种意见认为现今社会形势下,小孩抚养开支大幅度增加,毛某支付的抚养费不足以满足现实的需要,应酌情考虑增加。

【处理意见】

笔者认为离婚后关于增加小孩抚养费的案件,应当从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入手,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小孩是否出现了患病、上学等情形,以致实际需要超过了原定数额。本案中双方离婚不足一年,离婚协议中也约定了毛某应承担一半年学杂费和医疗费,目前并未出现需要大幅支持抚养费的新情况;第二,原定的抚养费数额是否不足以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小孩毛某某跟随周某生活在农村,而当年的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0,630元/年,毛某支付的抚养费并未低于该标准,且毛某另外还负担了小孩的奶粉、教育和医疗等开支,故其所出抚养费也足以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第三,毛某是否有支付能力。根据庭审查明,毛某目前收入水平在3000元/月左右,且其还有另一个7岁的女儿和年迈的母亲需要抚养,毛某向周某支付的抚养费已经超过了其工资的30%,周某某主张的抚养费水平超过了毛某的实际支付能力;第四,周某某要求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是否成立。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均有抚养的义务,毛某在离婚后一直遵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了抚养小孩的义务,周某作为小孩的母亲亦应当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以其自己无收入来源为由主张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综上,笔者支持了第一种处理意见,驳回了周某某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以杜绝一方不思进取而一味地把抚养小孩的义务加诸在另一方身上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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