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村民小组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分享到:
作者:彭登科  发布时间:2017-08-21 10:58:01 打印 字号: | |

【案情】

1990年,李某嫁给周某后生育一子,1996年,第二轮土地发包时,以周某为代表的农户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该户以三口人为基数,承包该组4.8亩土地,承包期为30年。2014年,村民小组以李某与周某离婚为由,将李某1.6亩的承包土地份额消去。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村民委会员和村民小组停止侵害,判令李某继续享有1.6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分歧】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能否成为本案适格被告产生如下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当以村委会为被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由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村民小组无权对外签订处理公共事务的合同,因此适格的被告应当是村委会。

第二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成为本案的适格被告。村民小组系依法设立,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有财产能力承担民事责任,满足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虽然承包合同系村民委员会所签订,但是村民小组的决定侵犯了李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被告之一。

【分析】

笔者认为,村民小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村民小组系由村委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依法设立,拥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符合“其他组织”的要求,具备了诉讼主体资格条件。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法律既然赋予村民小组有发包的权利,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相对应,其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行为的义务。

第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颁布后,已对该问题作了肯定结论,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中,对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资格也予以了认可。最高人民法院中答复: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

综上,在目前的民事诉讼活动中,村民小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由小组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参加诉讼。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