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周某在某银行填写信用卡申请表成功申请该行信用卡一张,同时周某在申请表上签署申明,表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周某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后,并未按信用卡还款的相关约定及时足额偿还消费款项,出现多次逾期,银行多次进行催讨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储蓄银行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周某偿还透支本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分歧】
上述信用卡纠纷案件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信用卡纠纷案件应适用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理由为: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信用卡消费行为中,信用卡持卡人虽未与发卡行发生直接的金钱借贷关系,未有现金的直接流转,但信用卡持有人持卡进行消费时,其实质是银行在出钱为其垫资买单,银行为其消费垫资买单成功的那一刻,双方便形成了实际上的借款关系,且双方约定了在一定期限后,持卡人需将银行垫资消费的款项及时返还给银行,否则需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据上,信用卡透支消费其实质为借贷法律关系,此类纠纷的处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有关借款返还期限,利息约定及逾期利息支付的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信用卡纠纷应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的相关法律规定。理由为:信用卡持有人在申请信用卡时填写的是信用卡申请表,遵循的是信用卡领用合同,双方在领用合同中就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等进行了明确约定,且双方之间的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合同类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名合同的任一类型,应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合同履行及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信用卡纠纷的处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理由有三:
一、就持信用卡消费这一行为而言。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结算,结算资金直接进入商家账户,并未进入持卡人账户。信用卡发卡行和持卡人之间没有现金或转账交易,双方之间并未形成直接的借贷关系,因此不应适用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
二、就立案案由来说。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信用卡纠纷有其独立的立案案由,隶属于银行卡纠纷。信用卡是随着经济发展而兴起的一种新型银行服务及结算方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对信用卡的业务准入及管理进行了相关规定。据上,在审判实践中,不能简单地将信用卡纠纷直接套用借款合同的规定,而应根据其消费、结算、还款方式的特殊性因地制宜地进行法律适用。
三、就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性质而言。信用卡持有人在申请信用卡签署的是信用卡领用合同,而非借款合同,且领用合同就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等进行了明确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对常见的十五类合同进行了规定,即人们常说的有名合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据上,领用合同并不属于合同法分则规定的任一合同,故在其法律适用上,应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中关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承担等的相关规定。
据上,笔者认为在上述信用卡纠纷类型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中关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承担等的规定,判决信用卡持有者依据与发卡行之间的合同约定,按约偿还透支本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