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罪案件,被告人龚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龚某在其叔叔龚某甲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岳阳某地产公司任总经理,2015年2月,经龚某甲同意龚某将一台奔驰轿车开回家过年,3月,龚某甲将自己部分股份转让后不再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亦任命他人替换龚某为总经理。龚某以公司欠其部分工资、承诺的奖金等为由,拒不归还该车。同年12月,经协商由公司预付5万元给龚某,龚某于2015年底前归还车辆,并结清相关欠款。公司按约付款后,龚某并未将车辆归还。次年9月,龚某伪造资料将该车过户至自己名下,据为己有。经鉴定,该车辆价值28.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价值人民币28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龚某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假释期满后 ,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主动向单位退还了所侵占的财物,取得了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由薪资纠纷引发,可酌情对被告人龚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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