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件,被告人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9年10月3日上午,蒋某和姚某(另案处理)各自携带一只鸟铳来到岳阳县某村的山上进行狩猎。蒋某、姚某到山上后发现一只野鸡,于是各自对着野鸡飞走的方向击发一枪,将在约100米远距离聊天的黄某、屈某二人击伤,蒋某、姚某听到呼声后离开了现场。10月10日,蒋某和姚某委托他人将其持有的鸟铳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二人的鸟铳均为前装药式自制单管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均认定为枪支;经鉴定,黄某、屈某所受伤情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蒋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评估结论,可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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