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李莹)岳阳县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罪案件,被告人龚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龚某在其叔叔龚某甲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岳阳某地产公司任总经理。2015年2月,经龚某甲同意,龚某将一辆奔驰轿车开回家过年。后因薪资纠纷,已未在该公司任职的龚某拒不归还车辆。次年9月,龚某伪造资料将该车过户至自己名下据为己有。经鉴定,该车辆价值28.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价值人民币28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龚某曾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假释期满后 ,在5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主动向单位退还了所侵占的财物,取得以对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该案系由薪资纠纷引发,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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