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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法院:涉恶案件公开审判 被告人认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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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莹  发布时间:2020-06-19 16:12:25 打印 字号: | |

6月19日上午,湖南省岳阳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恶案件,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二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自初中毕业后就跟着杨某(另案处理)混社会,2014年起,杨某带着刘某等人投靠李某(另案处理),加入李某、汤某等人团伙中。2016年至2019年期间,该团伙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2016年7月,刘某在李某的指使下,参与了对李某甲的殴打。2017年1月22日,刘某在李某、杨某的指使下,参与了对谭某的殴打。经鉴定,谭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8年1月4日,刘某、张某受杨某之邀来到岳阳县中洲渔场,伙同他人持管杀、钢管等凶器对龚某、殷某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龚某、殷某属轻微伤,李某乙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受害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和李某、杨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岳阳楼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李某和杨某为主、被告人刘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刘某、张某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张某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张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故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