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告人羁押场所宣判
7月28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对侯小东等26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侯小东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25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十二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万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侯小东领导其余被告人,通过QQ、微信等互联网通信工具,诱骗被害人至窝点,或以推销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产品为幌子,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同时对被骗入窝点人员实施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随后通过对被害人采取殴打侮辱、威胁恐吓、人身控制、上课洗脑等方式,使被害人成为该犯罪团伙的成员。
法院审理认为,以侯小东为首的部分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部分被告人采取殴打、恐吓等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26名被告人上述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人身及财产权利,扰乱了普通群众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破坏了互联网管理秩序以及社会诚信体系,更对岳阳县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系恶势力犯罪,依法应从严惩处。被告人侯小东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