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6 年至 2020年11 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明知“道光肾宝”“藏雄起”“基因口服胰岛素 II代圣方牌知葛胶囊”“蜂胶养胰素 II 代”等保健品是掺有非食品原料的有毒、有害食品,仍通过微信和电话等方式,向下线罗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进行销售,共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10700 元。经检验,其销售的“道光肾宝”“藏雄起”中存在西地那非成分,“基因口服胰岛素 II 代圣方牌知葛胶囊”“蜂胶养胰素 II代”中存在格列苯脲、盐酸二甲双胍成分。根据《关于发布保健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西地那非”“格列苯脲”“盐酸二甲双胍”被定性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生产、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其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该部分群众的健康处于危险中,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重大侵害危险,应当判处其承担赔礼道歉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侵权责任。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听取了辩护人、被告人的供述及自我辩护意见,保障了诉讼各方的权利。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亲属和媒体记者等旁听了庭审。鉴于案情复杂,案件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