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3)湘0621执176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革顺与被执行人中粮米业(岳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在扣划被执行人中粮米业(岳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后,其又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需将剩余部分返还给被执行人中粮米业(岳阳)有限公司,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的通知》规定,本院现对将执行案款支付案外人的情况进行公示如下
发放对象 | 发放金额(元) | 原因 |
中粮米业(岳阳)有限公司 | 81142.12 | 重复履行 |
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期满将进行发放,如有异议,请向本院执行局反映。
岳阳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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