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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提供老年人手机信息牟利,三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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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湘宜  发布时间:2023-12-22 14:45: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冉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被告人分别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至六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廖某、吕某、冉某及王某(另案处理)等伙同他人,先后于湖南省慈利县、衡阳县,湖北省宜都市、枝江市,湖南省岳阳县及湖北省枣阳市内帮助老年人激活电子医保。该团伙在激活电子医保的过程中,私自将老年人的手机号码发送至事先建立的微信群内,由群内上线用该手机号码注册微信、陌陌、抖音、京东等账号。接收到验证码后,该团伙再将收到的验证码发送至群内,由上线完成注册。每成功注册一个账号,上线会支付6元至45元不等的报酬。通过此种操作模式,吕某与王某共计获利182932元,廖某获利224063元,冉某获利5026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吕某、冉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廖某、吕某、冉某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冉某系犯罪较轻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审前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其中,非法收集、出售他人电话号码极易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等衍生犯罪。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为谋一己私利,通过非法收集、出售老年人手机号码盈利,严重侵犯了老年人的信息安全。进入数字时代后,如何在帮助老年人融入数字生活的同时筑牢信息安全防线,需要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机构及家庭共同发力,全方位织密老年人信息安全的“防护网”。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