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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未满一年离婚,男方可否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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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若兰  发布时间:2024-01-08 08:32:0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原告谢某与被告许某离婚,并由许某返还彩礼100000元及“三金”。

2019年12月28日,许某经媒人介绍与谢某及谢某父母见面。二人于2020年2月19日订婚,并于2022年2月7日举行婚礼。期间,谢某总共给付许某及其亲人见面礼、订婚礼、彩礼等礼金共计189100元,“三金”礼金11000元。许某父母则给付谢某改口费10000元,后该款项被谢某交付给许某;许某亦向谢某方接亲的亲友打发了红包。

婚后,谢某在衡阳工作,许某在长沙工作,每隔一、两个月,谢某会休假前往长沙与许某同住,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少。另查明,谢某婚后向许某转账共计28000元。2022年11月,谢某向许某提出离婚,并要求许某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许某经人介绍认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且双方均同意离婚,故谢某要求解除与许某的婚姻关系,法院予以支持。

彩礼系谢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根据民间习俗给付许某的,谢某在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能否予以支持,应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的使用情况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予以确定。本案中,谢某、许某结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较为短暂,未能开启正常的夫妻生活,致使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且谢某给付许某的彩礼数额较大,对于普通家庭而言仍属金额较大的开支,本着公平和公序良俗的原则,结合彩礼的使用情况,许某应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综合本案案情,法院酌情确定由许某返还谢某彩礼100000元及结婚时购买的戒指、耳环、项链。

岳阳县法院一审判决后,许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