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3)湘0621执67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曹斌名下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款,本院已在本案中征收被执行人曹斌的执行费,诉讼费,以及偿还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000元,现被执行人需要申请人民法院给予其生活保障费,我院认为理应支付,因我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卡,故我院将生活保障费汇入其妻子云霞名下所有的卡号为6228 4813 7942 9653 279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的通知》规定,经合议庭讨论通过,本院现对将执行案款支付案外人的情况进行公示如下。
发放对象 | 发放金额(元) | 原因 |
曹斌 | 27,964.76 | 基本生活费用 |
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期满将进行发放,如有异议,请向本院执行局反映。
岳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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