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涉依托咪酯贩卖毒品罪案件。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该案是依托咪酯被列管后岳阳县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涉依托咪酯贩卖毒品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赵某系吸毒人员。2023年10月,赵某明知依托咪酯被列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向他人贩卖依托咪酯七次,共计收取毒资6930元。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赵某利用他人的微信账户接收毒资,并指示他人将毒资转移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上。经查,赵某通过上述方式转移毒资603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多次贩卖国家列管的精神药品依托咪酯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贩卖毒品罪;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方式转移毒资,构成了洗钱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在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依托咪酯,外观为白色结晶体或结晶状粉末,本身是一种普通的化工产品,在医疗上用于麻醉,静脉注射后作用迅速而短暂,对中枢神经有较强的抑制作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依托咪酯的麻醉作用,将其混入烟丝中或者掺入普通烟油中,还有的制成“烟粉”“烟油”添加进电子烟进行销售,许多人出于好奇,尝试吸食这种“上头电子烟”,严重影响个人身心健康。
根据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120号),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非法吸食、持有、贩卖依托咪酯将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等七种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实施转移资金等掩饰、隐瞒行为的,构成洗钱罪。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自洗钱”入刑后,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自洗钱”行为应单独定罪,并与上游犯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本案中,被告人赵某自以为聪明地使用他人账户转收毒资,最终被查获并以洗钱罪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刑罚值得警醒。在此也提醒大家谨慎保管好个人资金账户,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杜绝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