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约定婚生女由母亲抚养至成年,父亲不用承担抚养费,十几年后,婚生女请求父亲承担抚养费,法院是否会支持其诉求?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抚养权纠纷,判决由被告方某以每月600元标准支付原告小方抚养费。
2010年,小方父母方某、马某经法院调解后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小方随母亲马某生活,父亲不承担抚养费用。双方离婚后,小方由外公、外婆帮衬抚养,马某在外打零工赚钱用以负担小方抚养费。因马某患有胃炎,现陷入经济窘困中,对小方的抚养难以维持。小方遂将方某诉至法庭,要求其承担抚养费。
法院另查明,马某离婚后与一男子再婚且未生育,后二人诉讼离婚,其离婚诉求被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与方某调解离婚时,对婚姻关系和小孩抚养关系及抚养费的问题一并进行了处理。虽二人协议小孩由马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告方某不承担子女抚养费用且享有探视权,但该协议已履行了十几年,现原告经济窘困,无力独自承担孩子抚养费用,被告有经济能力,可以适当承担部分后段抚养费用,法院遂判决被告方某自2024年1月起,在每月20日前以每月600元标准支付原告小方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