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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案外人张辉雄发放案款公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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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4-05-06 10:08:16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书

(2021)湘0621执恢11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县龙城汽车修配总厂、李伏泉、杨德峰、李迪平、彭放明、邱志辉、陈菊生、聂松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 需向债务转移受偿人张辉雄支付执行款9082.10元。现依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特此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自然日。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