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公田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耐心疏导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毛某的母亲李某当庭给付原告陈某现金人民币50000元。
2019年12月,毛某以手头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陈某借款5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为2分,毛某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毛某仅按约支付了一年左右的利息后未再还款。2024年5月,陈某无奈之下将毛某诉至岳阳县人民法院。
收案后,法庭干警查看相关资料,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因无法与被告毛某取得联系,法庭干警前往毛某居住地,并在当地居民的帮助下来到毛某的住所,彼时仅毛某的母亲李某在家。经过一番释法明理,李某向干警表达了愿意代儿子一次性偿还全部欠款的想法,但希望原告陈某能免去所有利息。
法庭干警随即与陈某联系,并告知其李某的还款计划。对此,陈某表示要与家人商量后再决定是否免除所有利息。考虑到毛某家的现实经济情况,干警从情、理、法的角度,向陈某及其妻子释法明理,分析利弊。最终,陈某同意了李某的还款方案。
6月11日,李某、陈某相继来到公田法庭。在法庭干警的见证下,李某当庭向陈某给付现金人民币50000元,该案以即时履行的方式案结事了。
近年来,岳阳县人民法院公田人民法庭牢固树立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司法理念,坚持和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遵循“调解优先、注重效果”的基本原则,以“如我在诉”的视角将自己置身于当事人的处境,引导当事人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确保纠纷得到实质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