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岳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2024)湘0621执649号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超兵等罚金、退赔一案中,本次执行到位1,874,611.3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将上述资金优先支付退赔被害人损失,故按照受害人退赔款比例将追缴到位违法所得资金进行退赔并发放给受害人。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的通知》规定,经合议庭讨论通过,本院现对将退赔款支付案外人的情况进行公示如下:
发放对象 | 发放金额(元) | 原因 |
涂爱芳 | 749,498.54 | 刑事退赔 |
徐向阳 | 269,634.21 | 刑事退赔 |
周丁元 | 29,911.95 | 刑事退赔 |
蒋贤明 | 825,566.65 | 刑事退赔 |
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期满将进行发放,如有异议,请向本院执行局反映。
岳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本院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121号 邮政编码: 414100
联 系 人: 陈柯伍 联系电话:19330055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