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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集中宣判” 岳阳县法院打好禁毒“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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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湘宜  发布时间:2024-06-26 17:09:42 打印 字号: | |

今年6月26日是第37个国际禁毒日,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增强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全面净化社会环境,岳阳县人民法院通过集中宣判、开展普法宣传等活动,合力筑牢“拒毒”防火墙。

普法宣传

6月21日,岳阳县法院干警走进街赵社区,通过发放禁毒宣传手册、接受群众现场咨询等方式,向社区群众介绍了新型毒品种类、诱因及危害等知识,引导群众自觉抵制毒品,不断提升识毒能力,共创绿色无毒、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6月26日,岳阳县法院干警走进柏祥镇中心学校,以“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为主题,围绕“认识毒品”“毒品的危害”“如何预防毒品”等内容,引导学生们远离毒品,全面树牢禁毒意识。


集中宣判


6月26日,岳阳县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两起涉毒品犯罪案件。

2023年12月6日至12月13日,被告人阮某某、郑某某、李某在岳阳市内先后多次将依托咪酯烟弹向吸毒人员贩卖,其中李某负责介绍客源,阮某某负责制作“烟弹”,此外阮某某还和郑某某两人负责分装称重、收取毒资等。经查明,三人成功交易6笔,共计获取毒资5500元。

2023年12月13日中午,岳阳县公安局城北中心派出所民警在一酒店房间内将阮某某和李某抓获,同时在李某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中查获依托咪酯疑似物3包51.53克及11个未使用的烟弹、17个已使用过的烟弹、1包透明小塑料袋、1个电子秤和现金人民币若干元。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阮某某、郑某某、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并判处相应刑罚。

2023年10月,被告人唐某、罗某明知依托咪酯系国家列管的精神药品,唐某仍向他人贩卖九次,从中获取毒资4720元;罗某按照赵某(已判决)的指示贩卖依托咪酯两次给他人,从中获利1000元;在赵某贩卖毒品过程中,罗某将自己的微信账户提供给赵某用于结算、转移毒资。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并判处相应刑罚。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