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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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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刑事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4-07-19 16:10:45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2024)湘0621刑初163号


本院在审理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宁、任鹏飞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中,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宁、杨荣、任峰、任鹏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宁、杨荣、任峰、任鹏飞连带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失28643元(其中李宁、杨荣、任峰、任鹏飞承担的责任份额分别为16700元、4500元、4169元、3274元,对超出部分可依法追偿);2、判令被告李宁、杨荣、任峰、任鹏飞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警示危险。

事实与理由:李宁经上线介绍得知张贴二维码小广告能获得利益,便通过QQ软件从上线处获取张贴任务以及动态二维码图片并自行印制成热敏纸小广告。李宁在明知该二维码系包装成涉黄小广告的电信网络诈骗APP链接的情况下,仍发展下线杨荣、任峰、任鹏飞等人,在岳阳县、岳阳楼区等范围内,对停放在路旁的车辆张贴二维码小广告,张贴后通过“欧易”(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支付宝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共获利28643元。其中,李宁获利16700元、杨荣获利4500元、任峰获利4169元、任鹏飞获利3274元。被告李宁、杨荣、任峰、任鹏飞为获取非法利益,张贴涉黄二维码小广告为电信诈骗集团引流,致使不特定社会公众扫码进入诈骗平台陷入被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的巨大风险中,广大人民群众的个人信息安全、财产安全等权益受到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李宁等四人相互分公共同实施张贴小广告获利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对社会公共利益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损失依法按四人获得的利益确定。

二、调解协议内容

1、由被告李宁、杨荣、任峰、任鹏飞连带赔偿公共利益损失28643元,其中被告李宁份额16700元,由李宁在签字之日支付3000元,余额13700元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分十期,每期支付1370元,由担保人孙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荣在签字之日支付4500元;被告任鹏飞在签字之日支付3274元;被告任峰在签字之日支付3500元,余额669元在2024年8月30日之前付清。

2、由被告李宁、杨荣、任峰、任鹏飞在岳阳市电视台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警示风险。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联系人:蔡亮

联系方式:0730-7668835

联系地址: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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