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书
(2023)湘0621执177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吴薇、戴金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需向房屋买受人龚神频支付已垫付税费、水费、燃气费用共计15573.96元。现依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案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特此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自然日。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