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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案外人龚神频发放案款公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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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湘宜  发布时间:2024-07-30 11:10:42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书

(2023)湘0621执177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吴薇、戴金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需向房屋买受人龚神频支付已垫付税费、水费、燃气费用共计15573.96元。现依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案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特此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自然日。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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