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公示
(2024)湘0621执恢15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灿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李灿峰银行存款64311元。现被执行人李灿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保留其与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费用,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参照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李灿峰及其扶养家属每月必须生活费用为2000元。因其名下可用银行卡已被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李灿峰向本院申请将一年的必须生活费用24000元汇入李三定的银行账户中。经合议庭讨论通过,本院拟依被执行人李灿峰之申请将上述款项汇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的通知》规定,本院现对将执行案款支付案外人的情况进行公示如下:
发放对象 | 发放金额(元) | 发放原因 |
李三定 |
24000元 | 申请执行人因本人名下可用银行卡被法院冻结,申请将一年的必须生活费用汇入李三定名下账户 |
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期满将进行发放,如有异议,请向本院执行局反映。
岳阳县人民法院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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