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4)湘0621执838号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袁前进罚金、退赔一案的过程中,执行到位4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上述资金需退赔被害人损失,故本院拟按照(2022)湘0621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害人付积粮支付退赔款450元。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的通知》规定,经合议庭讨论通过,本院现对将退赔款支付案外人的情况进行公示如下:
发放对象 | 发放金额(元) | 发放原因 |
付积粮 |
450 |
刑事退赔 |
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期满将进行发放,如有异议,请向本院执行局反映。
岳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本院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121号 邮政编码:41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