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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案外人吴爱琳发放案款公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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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4-09-06 08:25:20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公示

(2024)湘0621执40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爱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需向案外人吴爱琳支付生活费12000元。现依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特此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自然日。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