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4)湘0621执3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许玲、岳阳唐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玲汇款了319239.62元;现在买受人张向阳向本院申请退还预交的被执行人许玲的个人所得税,需用被执行人许玲的钱领取个人所得税费9576元。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的通知》规定,本院现对将执行案款支付案外人的情况进行公示如下。
发放对象 | 发放金额(元) | 原因 |
张向阳 | 9576元 | 个人所得税费 |
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期满将进行发放,如有异议,请向本院执行局反映。
岳阳县人民法院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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