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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案外人张向阳发放案款公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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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4-09-09 10:08:46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4)湘0621执3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许玲、岳阳唐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玲汇款了319239.62元;现在买受人张向阳向本院申请退还预交的被执行人许玲的个人所得税,需用被执行人许玲的钱领取个人所得税费9576元。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的通知》规定,本院现对将执行案款支付案外人的情况进行公示如下。

发放对象

发放金额(元)

原因

张向阳

9576元

个人所得税费

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期满将进行发放,如有异议,请向本院执行局反映。

 

岳阳县人民法院

2024年9月5日

联系人:易己然          联系电话:18073060902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121号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